规范我县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澳县内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负责统筹规划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环卫设施用地内建设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五)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六)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分别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内部非经营性停车场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得在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而不办理情况下实施充换电设备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十五条充换电基础设施所有人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包括节能审查、项目备案、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建设验收等环节资料)在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办理信息登记,第十八条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负有运营安全管理责任,第二十条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生产培训,第二十一条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应做好充换电基础设施日常运行管理:(一)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应每月开展用电安全、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等安全检查,(二)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维护管理单位应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日常运行管理,第二十二条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应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