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本措施适用对象为在海珠区依法从事数字文娱产业以及围绕数字文娱产业提供配套服务等相关经营活动,每部作品给予入选单位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每部作品分别给予入选单位一次性最高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单一入选单位年度获得上述“鼓励精品创作”相关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一出品方或备案主体年度获得上述“支持发行播映”相关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2.对于数字文娱企业当年度提供已取得数据产权登记证书的数据产品与非关联方实现交易收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单一企业年度获得上述“支持行业创新”相关补助及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四)支持做大做强1.对于数字文娱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的,2.对于数字文娱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速10%以上的,单一企业年度获得上述“支持做大做强”相关奖励最高不超过250万元,或者新增入驻不少于3家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数字文娱企业,或者新增入驻不少于5家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数字文娱企业,给予产业空间运营主体最高20万元奖励,分别给予产业空间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单一企业或单位年度获得上述“鼓励文化出海”相关奖励及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