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榕留榕就业创业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规〔2024〕31号),现就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构条件在福州市依法注册,二、奖励条件1.推荐当年度我市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库中第一学历在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在榕就业,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行选择县(市)区人社局对接,各县(市)区按需求择优选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本地当年度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各自对接的县(市)区人社局工作要求,参与县(市)区当年度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库中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于次年3月31日前填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奖励申报表》(附件2),并将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复印件等材料提交对接服务的县(市)区人社局审核,各县(市)区人社局审核奖励申请材料及高校毕业生推荐就业情况,随机电话回访20%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毕业生,各县(市)区要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各县(市)区人社局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各县(市)区人社局将奖励拨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