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的通知财金〔2022〕63号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农牧)厅,通过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二)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的地区以及有关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保机构均应坚持自主自愿原则,具体由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结合当地农业保险业务基础和工作实际等情况确定,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障水平不高于大豆种植收入的80%,(五)补贴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关于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的规定执行,三、保险方案(一)有关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2022年起可在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中自主选择投保产品,承保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机构应满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相关要求和银保监会关于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的监管规定,四、其他事项(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制订大豆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地区情况、保险方案、补贴方案、保障措施、农业生产成本收益数据以及其他有必要说明的材料,(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相关资金申请报财政部,于2022年9月30日前下达当年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相关资金,以后年度资金申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执行,(三)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等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工作,附件: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费补贴情况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