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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刘某销售包装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简述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 2025-05-27
刘某销售包装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按登记证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网站上查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依法认定为销售包装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及《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肥料部分)》“裁量幅度轻微,肥料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责令停止销售该肥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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