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销售包装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产品标签未显示适宜范围,按登记证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网站上查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依法认定为销售包装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及《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肥料部分)》“裁量幅度轻微,肥料产品货值不足5000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责令停止销售该肥料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