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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德县政务中心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喜德县人民政府 | 2025-06-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喜德县2008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将《喜德县政务中心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批准机关、批准文件、征收土地单位、实施征收单位、征地用途、征收土地面积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单位:喜德县人民政府,二、征收土地位置喜德县光明镇新喜村2组、4组,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喜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喜德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喜府发〔2023〕111号)执行,(二)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凉山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凉府发〔2024〕14号)文件执行,按《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报批中养老保险补偿费用预存款审查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函〔2024〕62号)文件执行,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等文件参加失业保险后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136号)等文件,五、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喜德县政务中心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六、其他事项(一)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村、组张贴,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且应在本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喜德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后,附件:《喜德县政务中心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喜德县政务中心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doc喜德县人民政府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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