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人员在被单位吸纳期间、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间和个人灵活就业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合并计算”,同一就业困难人员最长累计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不超过14年,即: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不超过3年,其中:首次安置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超过5年,符合城镇公益性岗位再次安置条件的不超过6年(3年+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超过8年(3年+5年),同一人城镇公益性岗位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二、补贴标准玉财社〔2024〕220号规定:(一)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二)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