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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高新管发〔2025〕3号贵阳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贵阳国家高新区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2025-06-11
区管各部门、垂直管理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贵阳国家高新区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2025年第8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此件公开发布)2025年6月11日贵阳国家高新区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贵阳国家高新区”)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一)区财政管理部门结合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和财力情况,根据区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三)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是指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绩效支出主要用于项目实施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第十条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经费由项目单位自主安排用于开展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第十三条专家咨询费列支标准及要求(一)本办法所称专家咨询费包含:区科技管理部门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区科技管理部门机关人员、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不得作为专家领取咨询费,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第五章资金的绩效管理第二十六条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第三十一条区财政管理部门、区科技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审核、资金分配等管理环节工作中,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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