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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高新管发〔2025〕2号贵阳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贵阳国家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2025-06-11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贵阳国家高新区财政投入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监管、验收等工作,项目扶持资金及为组织项目实施而开展的评审、跟踪、验收、委托服务等费用列入贵阳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创新局”)预算,第三章责任主体与职责第六条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五类:(一)区项目主管部门(二)项目推荐部门(三)项目承担单位(四)项目负责人(五)项目专业管理机构第七条区科技创新局是项目的主要管理部门,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承担、执行贵阳国家高新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二)严格执行贵阳国家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区科技创新局或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就申报条件、申报限制、科研诚信行为、申报材料规范性以及项目与年度研究方向相符性进行形式审查,区科技创新局根据项目立项评审结果,由区科技创新局(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双方签订《贵阳国家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区科技创新局将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终止项目实施等方式处理,第七章项目验收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约定项目执行期满2个月内向区科技创新局提出验收申请,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区科技创新局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要求将验收资料报送区科技创新局或项目专业管理机构统一受理,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将完整、规范的验收资料送区科技创新局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进行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执行期内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项目终止申请,由区科技创新局参照项目验收形式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评估后按程序提出终止项目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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