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券是指财政资金支持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用户购买创业服务,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云平台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第十二条运营商及第三方监督单位按照云平台管理机构其他要求履行有关职责,第三章创业券服务商管理第十三条入驻云平台的创业券服务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第十四条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可通过云平台在线自主申请成为创业券服务商,在云平台公示后即可成为创业券服务商,创业券服务商仍须积极配合运营商完成通过云平台产生的服务订单并做好后续资金结算工作,(三)因创业券服务商退出导致云平台或用户遭受损失,第二十六条创业券用户购买服务时通过云平台系统向创业券服务商支付相应金额创业券,创业券服务商应及时完成服务订单并按要求提交兑现申请,第三方监督单位应在收到运营商兑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运营商应在收到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与创业券服务商按协议完成结算,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创业券服务商和用户通过云平台实施的行为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云平台有关管理制度等规定,第三十七条创业券服务商和用户可就运营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第三方监督单位或省就业局投诉,第三十八条运营商、第三方监督单位应将受理的创业券用户及服务商投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