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对参与银川市科技管理部门管辖或组织的科研活动事项的相关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研诚信规范和行为准则的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统筹各类责任主体在科技活动中有关失信行为的认定、科研诚信记录与管理、失信行为记录申诉与处理等,第六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中介服务机构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一)科技活动承担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失信行为:1.未及时履行项目合同(任务)书等相关责任,5.未履行科技活动管理主体责任,(二)科技活动负责人(或申报人)失信行为:1.违反科技活动管理规定,5.未履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科技安全管理监督职责,第十二条对一般失信(B级)和严重失信(C级)相关责任主体实行失信惩戒,4.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研项目、科技服务等科技活动并追回结余资金,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研项目或科技服务,4.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项目、科技平台、科技人才(团队)、科技企业等,对承担科技活动事项的责任主体开展事前科研诚信审核,失信责任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责任主体按照科技活动项目合同(任务)书等约定,第二十三条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等未尽事宜应严格执行科技部颁布和印发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