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第六条预算单位需由内设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预算单位在新开立或变更银行账户时都应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预算单位开立财政审批类账户应报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开立,预算单位开立财政备案类账户应报经主管部门审核,预算单位可开立一个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从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取得贷款,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第十三条预算单位开立财政审批类银行账户,第十六条开户银行按照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第十七条开户银行所在地人民银行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在变更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提交《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明资料,第五章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备案等业务实施全过程线上管理,或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