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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5-05-29
现就做好我区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一)适用范围和条件,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上年度及申请稳岗返还时被确定为严重失信企业、受环保处罚企业不享受此政策,继续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4〕26号)中明确的适用范围、经办模式、资金分配、需提交材料、资金使用监管等内容,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申领稳岗返还资金,二、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一)适用范围,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一般职业(工种)对应等级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20%,(二)做好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4〕61号)明确的人员范围、支付标准、经办服务、停缴情形、风险防控等,继续实行“免申即享”和企业自主申请相结合的经办模式发放稳岗返还资金,便于企业申请稳岗返还资金,要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企业的对公账户,可将稳岗返还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25年5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点击下载原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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