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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郑州市一次性创业开业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25-05-21
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24〕194号)精神,对郑州市一次性创业开业补贴政策部分内容作出调整,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在郑州市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列人员申请一次性创业开业补贴适用本通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郑州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郑州户籍的返乡入乡农民工(以下简称“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军人,二、申报材料(一)身份证明材料高校毕业生身份人员按要求提交毕业证书,退役军人身份人员提供退役军人证件等相应身份证明材料,返乡入乡农民工提供户口簿首页、户主页、本人页,(二)工资支付凭证返乡入乡农民工应当提供企业近6个月公司账户银行转账回单电子凭证且注明“工资”,有雇工个体工商户提供支付工资相关电子凭证,三、其他事项统一使用《河南省开业补贴申请表》,不再使用《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补贴申请人员信息核查表》,受理机构、申请方式、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人员申报材料、办事流程、补贴标准、办理时限等事项,仍按照《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郑州市一次性创业开业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郑人社办〔2023〕409号)执行,按《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24〕194号)和本通知相关要求办理,附件:河南省开业补贴申请表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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