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改示范区人力资源部、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中北高新区党群部,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用工单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缴纳养老保险不及时,经立即整改,账户资金严重不足),将纳入“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各用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在选用合作伙伴时,用工单位也会承担连带责任,各用工单位要履行好用工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广大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