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海口市农业产业协会有权对获得“椰城香见”授权的商事主体进行监督和管理,(二)其产品或服务符合“椰城香见”区域公用品牌的授权要求,自愿向经海口市农业产业协会授权的品牌运营管理企业提出申请和进行评价认定,申请程序如下:(一)品牌运营管理企业信息通过平台动态发布“椰城香见”区域公用品牌产品(服务)授权类目目录及评价认定标准,(二)申请主体按照农产品、生产基地、服务商的不同授权类型进行申报,由品牌运营管理企业向申请主体授予《“椰城香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证书》,(七)由品牌运营管理企业向社会正式公布授权使用“椰城香见”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用标主体名单,第十四条“椰城香见”品牌评价认定工作职责:(一)品牌运营管理企业应规范开展“椰城香见”区域公用品牌的评价认定活动,由市农业农村部门授权品牌运营管理企业向社会公示,第二十条授权使用“椰城香见”区域公用品牌的商事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确保“椰城香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规范使用,(二)使用“椰城香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产品(服务)质量必须符合“椰城香见”的标准及管理要求,(三)接受市政府相关部门、品牌运营管理企业对授权产品(服务)的质量检测和品牌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品牌运营管理企业应加强“椰城香见”标准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品牌运营管理企业应及时公开“椰城香见”授权名单及“椰城香见”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相关信息,第二十七条品牌运营管理企业应于接收违规使用“椰城香见”集体商标相关事项的举报信息的当日向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