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征求《〈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起草了《〈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附件:《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5年5月28日《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业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省级直接安排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验收实施工作,由遂宁市再分配的省级资金安排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验收实施工作,由县(市、区)、市直园区再分配的省级资金安排项目由县(市、区)、市直园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开展验收实施工作,由县(市、区)、市直园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开展验收实施工作,县(市、区)、市直园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开展验收实施工作需要抽取专家的可以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专家库中抽取,第三章验收内容第八条按照省级项目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和市级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省级资金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登录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市级资金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地经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和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等验收材料,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验收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再分配安排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验收结论,省级资金项目验收实施部门1个月内在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完成验收结论备案工作,市级资金项目在1个月内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