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我省能源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为我省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提供坚强有力的基础能源保障,根据《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设立方案(修订版)><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黔能源办〔2023〕3号)要求,遴选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以下简称能源基金)专项基金管理人,现公告如下:一、拟设立专项基金基本情况设立规模:基金规模27亿元,能源基金出资不超过9亿元,存续期限:9年(其中投资期为8年,延长后期限不超过能源基金存续期),二、专项基金管理人遴选条件专项基金管理人遴选条件如下:(一)专项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应当在贵州省境内,(二)专项基金管理人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三)专项基金管理人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五)专项基金管理人平行出资原则上不低于专项基金认缴规模的1%,(八)专项基金投资单个企业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专项基金认缴规模的20%,对单一企业股权投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投资后该企业总股权的50%,附件: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专项基金管理人公开遴选方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