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成长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开展2025年度自治区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标杆企业认定工作,(1)在自治区内注册成立满三年(2022年6月30日前成立),(3)2022、2023、2024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均值不低于3%,(5)202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6)企业在2024年和2025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3)2022、2023、2024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均值不低于4%,(5)202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2024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亿元,(5)202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创新型标杆企业申报条件(应同时满足):(1)在自治区内注册成立满三年(2022年6月30日前成立),2024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3)2024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2022年已认定的自治区瞪羚企业符合认定条件的,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经开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合规、真实情况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