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宅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张怡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争议一案(遂劳人仲案﹝2025﹞76号),本委已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你单位于2024年12月4日至2025年2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由你单位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期间工资5054元,三、由你单位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2000元,四、由你单位支付申请人2025年1月4日至2月4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00元,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遂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