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首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吉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吉首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作如下修改:1.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完整的测量成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2.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综合管廊周边区域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并设置相关标识,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从事活动的单位会同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制定安全保护方案:(一)爆破,(六)其他可能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相关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决定于2025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5日,吉首市人民政府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