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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首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首市财政局 | 2025-05-23
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首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吉首经开区管委会,市德夯管理处,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规范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23〕858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24〕509号)等法律、法规,依据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案卷评查反馈意见,吉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吉首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作如下修改:1.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承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在承建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2.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承建单位、运行维护单位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的,或通过虚假资料骗取资格认定、以光伏发电项目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本决定于2025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12日,吉首市人民政府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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