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收集、运输、中转、消纳、利用、回填等处置活动,第二章建筑垃圾的管理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场按照用途分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第三章建筑垃圾的处置第十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第十五条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副本,可以向县城市管理部门查询有关建筑垃圾处置信息,第十九条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处置安全应急预案,第四章建筑垃圾管理任务分工和工作机制第二十条全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由县城市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督促施工工地做好建筑垃圾分类及规范处置等工作,督促各乡镇及各责任单位做好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工作,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做好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垃圾规范清运管理及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八条县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