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推动绿色有机地标等绿色优质农产品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通知2025-04-1601:05:00(来源:桂林市农业农村局)作者:桂林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切实加强桂林市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指导与服务工作,进一步培育壮大桂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队伍,根据《桂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定及监测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2025年桂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本市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性质的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三)企业具有较大的规模,较强的扶持带动能力,以各种形式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其中:1.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净值3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品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以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基地+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形式,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直接带动农民300户以上并安置本市农村劳动力50人以上,2.养殖型企业:投资300万元以上,养殖业产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以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基地+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形式,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直接带动农民300户以上并安置本市农村劳动力30人以上,3.种植型(包括林业)企业:投资100万元以上,种植业产品年销售收入150万元以上,以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基地+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形式,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直接带动农民300户以上并安置本市农村劳动力30人以上,6.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不拖欠职工工资,是否拖欠社会保险金证明,10.县(市、区)以上农经管理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带动能力和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证明格式:兹证明××公司××年度直接带动农户××户,因企业带动户均增加纯收入××元,其中实行固定价格合同带动××户,实行最低保护价格合同带动××户,实行利润返还或二次结算带动××户,实行按股分红带动××户),11.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国家、自治区质量管理标准的证明材料,其中加工型企业需取得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批复、《生产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明、自用土地证明等;养殖企业需取得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批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土地使用证明等,(二)县(市、区)审核、推荐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供销社、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市分行等部门,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确定本县(市、区)推荐名单,行文推荐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归口审核意见提交后,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供销社、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市分行等部门,对各县(市、区)推荐的申报企业进行复核,在桂林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桂林市农业农村局下文认定为“桂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并颁发牌匾与证书,四、其它事项(一)各县(市、区)要做好宣传发动和推荐工作,要严把申报条件关,申报材料真实有效,(二)申报材料要求装订成册1式1份,于2025年4月30日前上报至桂林市农业农村局(桂林市农业农村综合发展中心产业融合发展科),地址:桂林市临桂区人民路与万福路交叉口鼎晟大厦主楼918室,邮政编码:541199,E-mail:fzzxcyk@vip.163.com,联系人:杨培权、刘佐爱,联系电话:0773-5625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