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提高镇海区文旅体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效率和针对性,根据文旅体产业快速发展的需求,结合文旅体发展的新形势及镇海实际,特制定《镇海区关于支持文旅体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补充意见,具体如下:一、获评旅游驿站、省科技体验旅游点的,参照原文件第十五条执行,其中旅游驿站获评省一、二、三级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省科技体验旅游点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获评传统工艺工作站、非遗工坊的参照原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参照原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文化新空间执行,对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的奖励范围不限于文旅体企业人员,四、本补充意见作为《镇海区关于支持文旅体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镇区宣通〔2025〕1号)的细化补充,执行时间及有效性与原文件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