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肥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合肥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供销、财政主管部门,现将《合肥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肥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合肥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二)市供销社会同市商务局指导和督促县(市)区、开发区开展再生资源体系建设领域项目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县级验收结果和绩效评价等材料报市商务局、市供销社(涉及再生资源体系建设领域项目)、市财政局,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第三条商务、供销、财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督促整改等,(二)市供销社1.市供销社会同市商务局做好再生资源体系建设领域项目库管理、项目评审验收、资金使用和监督、督促整改、绩效评价等工作,2.市供销社会同市商务局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域项目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督促整改等,第五条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职责分工(一)商务主管部门1.负责项目谋划、申报、初审和预算资金申报等工作,2.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域项目实地审查、监督管理、督促整改等属地管理工作,4.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监管和督促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单位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供销、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合肥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支持内容和要求,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做好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绩效自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