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第九条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行业领域专项规划以及实际需要,建设类项目包括开工在建和未开工但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每年下半年根据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前期工作进度、下一年度财政基本建设资金规模和建设项目轻重缓急,政府投资计划草案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直接申请初步设计及概算(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后实施,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原则上应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等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初步设计及概算变更,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工期实施,第二十七条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第二十八条咨询、设计单位在编制或者咨询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