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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青口镇文华村、付竹村、团结村56.41亩工业用地项目】

闽侯县人民政府 | 2025-03-11
现就-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及征收目的青口镇文华村、付竹村、团结村56.41亩工业用地项目位于闽侯县青口镇文华村、付竹村、团结村,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拟征收闽侯县青口镇文华村集体土地2.4427公顷,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青口镇文华村集体土地2.3495公顷为村集体管理使用,拟征收闽侯县青口镇付竹村集体土地0.5487公顷,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青口镇付竹村集体土地0.3910公顷为村集体管理使用,拟征收闽侯县青口镇团结村集体土地0.7690公顷,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青口镇团结村集体土地0.6014公顷为村集体管理使用,三、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闽侯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侯政规〔2023〕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4〕1号)以及《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侯政文〔2024〕2号)的文件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侯政文〔2024〕2号)文件规定补偿,四、安置途径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闽侯县被征地老龄农民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侯委〔2008〕17号)和《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侯政文〔2010〕9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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