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和监督检查等气象安全管理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会同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拟定重点单位名录,可以向所在地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列入拟定重点单位名录,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定重点单位名录进行评审,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列入重点单位名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重点单位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二)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定期巡查、灾情报告、设施维护、宣传培训等工作,巡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管理情况,第十五条重点单位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下列类别的重点单位应当采取以下重点防御措施:(一)通信、电力、供水、燃气、广电、公共交通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单位接收到暴雨(雪)、寒潮、冰冻、大风等预警信号时,(二)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重点单位接收到暴雨(雪)、冰冻、大风、雷电等预警信号时,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应急管理、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对重点单位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联合检查或者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