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委托,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投资主管部门在前期工作计划或投资概算批复等文件中明确的业主单位,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对项目组织实施进行管理,并履行相关代建职责的单位,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审计工作,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三)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委托等工作,(七)审查代建单位工作方案、项目管理目标和主要工作计划,并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代建中存在的问题,并将结果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直接到各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由县国资中心牵头项目建设单位、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组建评价小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代建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