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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

龙岗区人民政府 | 2025-05-21
按年度营业收入每满10万元,给予350元的产业集聚鼓励,对龙岗区内年度营业收入增长幅度达到下列标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3万元稳增长鼓励,增长幅度计算公式如下:增长幅度=(年度营业收入-上年度营业收入)÷上年度营业收入×100%非首次申请稳增长鼓励的,增长幅度计算公式如下:增长幅度=(年度营业收入-前次享受稳增长鼓励营业收入)÷前次享受稳增长鼓励营业收入×100%当年度新设立且属首次申请稳增长鼓励的,按当年度营业收入每1000万元给予3万元的标准给予稳增长鼓励,对龙岗区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一定档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档次高质量发展鼓励金额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万元,营业收入所属档次超过已享受最高档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区人力资源局发布通知受理上一年度本实施细则鼓励项目申报,第九条申报产业集聚鼓励、稳增长鼓励、高质量发展鼓励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四章审核和发放第十二条区人力资源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机构申报稳增长鼓励和高质量发展鼓励时,取得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资质且实际经营地在龙岗的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或与其同属同一控股股东的公司营业收入可合并计算,第二十二条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相关管理制度由区人力资源局另行制定,《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人规〔202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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