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财政局2025年5月8日汕头市市级储备猪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储备猪肉管理,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市级储备猪肉收储、管理、轮换、动用、监督检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九条承储企业负责市级储备猪肉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实施,受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委托对市级储备猪肉开展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操作单位与承储单位签订承储合同,第四章收储轮换管理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承储合同约定,由操作单位会承储单位报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同意,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和操作单位组织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动用方案和指令,操作单位应当将有关执行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并抄送市财政局,操作单位核实后将补库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检查中发现操作单位、承储企业不按合同履行职责导致猪肉储备数量、质量等出现问题的,第三十三条操作单位、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承储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第三十五条操作单位、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