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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镇宁自治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25-02-20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三条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审查、设立、登记、管理的相关信息定期互相通报、资源共享,(四)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抽查,(七)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传染病预防指导、督促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九)县民政局依法对非营利性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法人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十一)县税务局依法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校外托管机构应设置在符合建筑安全标准的建筑物内,第八条校外托管机构的场所或建筑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第十二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七条托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应为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监护管理等相关责任人,申请开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进行申请:1.经营者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公安部门对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出具的无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吸毒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申请开办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按下列程序申报:1.提供县市场监管局同意开办校外托管机构的意见后到县民政局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第二十八条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不符合规定的,第二十九条校外托管机构房屋安全不符合规定的,第三十一条各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有关人员在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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