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做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第三条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第四条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以及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闵行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以下简称“新片区管理单位”)共同协调推进落实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新片区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受理企业申报,第五条新片区管理单位分别对口落实管辖区域范围内重点产业企业的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第七条申报企业应填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申报自评表》(详见附件),(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技术水平认定材料、企业管理能力认定材料等),第八条新片区管理单位组织对申报企业及所提供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新片区管理单位组织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家对申报企业主营业务所属的重点产业领域、环节以及关键产品(技术)等方面进行审核评估,第九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定期组织联合审议确定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拟认定企业名单,第十条参与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评估审核认定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专家资格: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新片区管理单位应当结合申报企业主要产品(技术)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和评审分组需要,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取消相关专家参与认定评审工作资格,新片区管理单位汇总变化情况并定期报市经济信息化委,第十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委结合企业自行申报业务重大变化情况报告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跟踪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