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参加全国全省综合性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经费开支标准管理办法》(厦体规[2020]6号,我局于近期修订了《厦门市参加全国全省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经费开支标准管理办法》,厦门市体育局2025年5月14日厦门市参加全国全省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经费开支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市体育部门组织参加全国、全省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的经费开支标准,代表厦门市参加全国、全省综合性全民健身运动会或综合性运动会群众组比赛,以及由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全国单项运动协会主办或承办、要求我市组队参赛的全国、全省单项群众体育赛事活动,以及受外省市体育行政部门邀请、需要我市组队参加的群众体育赛事活动,代表福建省参加全国综合性全民健身运动会或综合性运动会群众组比赛的参赛人员(竞赛规程规定的运动员、教练、领队、队医和工作人员等,可按照人均不超过800元的标准统一配置比赛装备,参赛人员可按照人均不超过800元的标准统一配置代表团服装,第三章差旅费、食宿等费用标准第五条参赛人员差旅费、食宿费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4〕25号)文件执行,第八条参照《厦门市体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工作人员补贴的通知》(厦体〔2017〕119号)有关标准,根据参赛天数对参赛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参赛补贴,参赛人员保险费用每人每天10元,第四章竞赛奖励第十五条竞赛奖励仅限于对代表厦门市参加福建省运动会群众组比赛运动员,代表福建省参加全国运动会群众组比赛的运动员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