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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入河排放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25-05-09
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放通道向江河、湖泊、水库等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并对入河排放口的污水进行监测和评估,(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二)承诺书,(二)终止使用的相关材料,入河排放口分为以下四种监管类型:(一)一般入河排放口:向环境水体排放的污水水质达到排污许可、排污登记或者地方相关排放标准要求,(二)重点入河排放口:向环境水体排放的污水水质达到排污许可或者排污登记要求,但主要指标未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的排放口,(三)异常入河排放口:向环境水体排放的污水水质未达到排污许可、排污登记或者地方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包括直接排放各类废污水的排口、混入生活、商业或者工业等各类废污水的城镇雨洪排口以及因临时应急需要而设置的排放口等,(四)生态补水口:水质净化设施排放的污水水质达到地表水Ⅴ类及以上标准后,拦截、导流、分流事故污水并妥善处置,责任主体通过实施提标改造工程提升污水水质达到地表水Ⅴ类及以上标准的,(二)使用该排放口的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排放污水,本办法未作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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