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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 2025-05-12
二、相关管理措施(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开展保税业务涉及从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的,(二)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及其保税加工后的成品,使用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保税加工后的成品未进行保税流转的可以内销,(三)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非四类措施商品应纳入专用账册管理,(七)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进口料件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加工后成品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二)在公告正式实施之日前已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普通账册的四类措施商品,三、实施专用账册管理《公告》所述四类措施商品从境外保税进口进入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的,1.四类措施商品从境外进入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专用账册,(2)料件不是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加工后成品是四类措施商品的,(2)保税区内企业使用保税进口料件不是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从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12.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非四类措施商品应纳入专用账册管理,特殊区域内企业使用境外进口的玉米(四类措施商品)开展饲料保税加工业务,14.特殊区域内企业保税进口关税配额类商品加工后成品内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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