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财绩效〔2022〕6号区各有关部门(单位):为强化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责任,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9)28号)、《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洞财绩效(2020)252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部门整体绩效预算改革,决定开展2021年度区级各预算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对象各预算部门按照2021年度区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要求,对本部门2021年度整体预算绩效情况开展自评,二、评价指标与评分标准本次部门整体评价,设定投入、过程、产出与效益、社会评价等一级指标四个,具体评价指标与评分标准详见《2021年度洞头区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绩效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部门对照预算编制时设置的整体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填报《2021年度洞头区部门整体绩效自评表》(附件2),于2022年2月18日前登录“洞头区财政局快表系统—部门整体评价”录入《整体绩效自评表》并提交至区财政局,四、结果应用区财政局将对预算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开通报,附件:1.2021年度洞头区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指标与标准洞财绩效[2022]6号附件12021年度洞头区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指标与标准.doc2.2021年度洞头区部门整体绩效自评表洞财绩效[2022]6号附件2:2021年度洞头区部门整体绩效自评表.xlsx(此件公开发布)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2022年1月14日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办公室2022年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