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高级人民法院,(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总工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