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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第2号(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 2025-05-06
第十条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申请的,应当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允许其投资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批准文件,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受理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申请后,第十四条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银行卡清算机构开业申请的,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及营运资金等;(二)银行卡清算业务标准体系和业务规则的具体内容及详细说明;(三)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架构报告、建设报告、业务连续性计划及应急预案;(四)符合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标准和技术安全要求有关材料;(五)内部控制、风险防范和合规机制材料;(六)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障机制材料,申请人应当同时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银行卡清算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分支机构申请书;(二)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展规划、经营情况、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分支机构管理、合规情况等说明;(三)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关可行性研究、业务职能、发展规划、组织架构、办公场所、人员配置、合规风控机制和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有关情况等材料;(四)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五)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由银行卡清算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银行卡清算机构终止全部银行卡清算业务及解散的,第三十九条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独立开展授权发行与受理本品牌银行卡、交易处理与资金清算、风险管理、差错与争议处理、信息服务等核心业务,第四十八条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业务统计数据、业务发展情况、业务管理情况等必要信息,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银行卡清算机构治理结构、业务规则、标准体系、成员机构管理机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业务连续性计划、交易信息管理规则、差错与争议处理机制的;(二)未按规定报告有关事项、数据、信息的;(三)转让、出租、出借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的;(四)开展的业务与经批准的银行卡清算机构申请方案严重不符,或超出规定范围经营业务的;(五)任命不符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六)未按规定申请变更事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或设立分支机构的;(七)拒绝或阻碍有关检查、监督管理的;(八)限制发卡机构或收单机构与其他银行卡清算机构合作的;(九)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出现重大风险的;(十)无正当理由限制、拒绝银行卡交易,或中断、终止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十一)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信息或资料的;(十二)有关系统设施或技术不符合管理规定的;(十三)未按规定与成员机构完成银行卡交易资金清算或结算的;(十四)未按规定迁移境外机构有关业务的;(十五)违反银行卡清算业务有关境内交易处理规定的;(十六)违反注册资本有关规定的;(十七)其他损害持卡人或商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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