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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2号(关于进口丹麦野生水产品检验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2025-05-08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丹麦食品、农业和渔业部(以下称丹方)有关丹麦(包括格陵兰岛)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和卫生要求规定,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丹麦野生水产品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丹麦食品、农业和渔业部关于丹麦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三、生产企业要求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贮存企业),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丹方向中方推荐注册,四、进口产品要求丹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发生以下所列问题:1.丹方已输华或拟输华野生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议定书》规定,2.丹麦或格陵兰岛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与《议定书》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五)生产过程(包括捕捞、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均应符合中国相关安全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信息,六、其他要求中国海关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海关总署2025年5月8日公告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丹麦野生水产品检验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丹麦野生水产品检验和卫生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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