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对于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资格有效期内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再给予2万元奖励,对于申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大于200万元(含)的企业,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资格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孵化一家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给予20万元奖励,制定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厦科规〔2024〕3号)废止,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25年5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5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