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提名、评审、授奖等活动,第三章评审组织第四十一条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第四十三条奖励办公室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组织、公示和异议处理等日常工作,第四十七条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提名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第五十一条青年科技创新奖候选人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由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提名,第五十二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候选企业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组织)由提名单位进行提名,可以被提名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第五十七条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项目的完成人提名青年科技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五十八条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完成人两年内不得作为完成人再次被提名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不得再次提名参加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第六十六条提名为省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应事先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第七十一条青年科技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评审采取初评、复评、奖励委员会终评三级评审方式,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复评为特、一等奖的项目必须经参评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二、三等奖项目由奖励委员会审定,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