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秘书处,第七条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一)指导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第八条秘书处主要职责:(一)制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依据、工作制度等,(二)组织市政府质量奖申报,(七)处理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相关的其他事项,第三章申报、评审和奖励第十二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第十三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一)公布申报事项,秘书处向社会发布市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秘书处将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申报材料移送评审机构,形成市政府质量奖候选组织的评审报告和最终评审分数,第十四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对申报组织资格有异议的,第十六条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不得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和提名奖获奖组织可以再次申报,第十七条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由市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第二十条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与申报组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