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行业管理、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电网接入、运行调度和监督管理等,第三章备案管理第十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县(市、区、特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第十三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明确备案主体,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主体向县(市、区、特区)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做好选址工作,第五章电网接入第二十二条电网企业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制定差异化接入电网工作制度,电网企业应公布并及时更新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系统典型设计方案,第二十三条电网企业要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工作流程,向电网企业申请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满足相关规划和政策规定,第二十四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在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免费提供接入系统相关方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集中汇流方式实现接入电网时,第二十六条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县(市、区、特区)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要求通过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贵州省可再生能源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报送项目的备案、开工建设、竣工、运行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