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及有关文件要求,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第三条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是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各设区市、县(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第二章数据填报第七条获省市场监管局颁发资质认定有效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进行填报,第九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导辖区检验检测机构及时填报统计数据,第三章数据审核第十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填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数据审核工作进行督导,县(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数据进行初步审核,省、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工作进行复核,第十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辖区检验检测统计数据的分析和应用,第十六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检验检测检测统计分析结果,第五章相关责任第十八条检验检测统计数据应纳入《江苏省部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填报统计数据、有效报告编号和社会责任报告以及审核退回未重报、未在限期内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