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路桥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以下简称检查主体)的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的监督,是指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通过专项检查、案卷评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全区执法部门涉企检查领域的制度建设、主体资格管理及具体检查行为实施的全流程执法监督,第二章监督内容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和人员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涉企行政检查实施程序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一)检查事项清单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涉企行政检查转处罚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一)处罚主体、权限、程序以及决定是否合法,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具体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一)是否存在低效检查、虚假检查、随意检查等违规行政检查行为,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还可对下列涉企行政执法共性问题进行监督:(一)行政执法机关对监管权限内的涉企投诉举报线索是否存在处理不及时、不得当等问题,第三章监督措施第十条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通过数据监测、案卷评查、质效评议、处置投诉举报线索等方式,第十二条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处置投诉举报线索时,第十三条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依法开展监督:(一)检查主体不作为或者未依法履职的,(三)检查主体收到《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或《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后不履职或者不改正的,第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因违反本意见规定被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作出监督决定的,(二)检查方案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备案,第十八条投诉举报线索处理完毕后90日内对企业开展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