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佐证材料是否完整且符合要求进行确认,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信息表》中内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请各市(地)科技部门协助自治区科技厅开展实地核查相关工作,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汇总通过企业名单,公示异议由自治区科技厅核实处理,三、评价时间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受理截止时间至2025年9月30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主评价工作,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信息数据进行跟踪监测,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处理,业务处室:西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市场部联系人及电话:索朗央金0891-6837871附件:1.《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3.西藏自治区科技型企业评价入库其他佐证材料清单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5年3月12日附件下载:附件1: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docx.docx附件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docx.docx附件3:西藏自治区科技型企业评价入库其他佐证材料清单.docx.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