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4月9日凤凰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将承包到户的资产资源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签订主体,应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合同签订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监督检查、备案管理等工作,第二章民主议定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经济项目,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期限,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签订,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当认真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专管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明确专人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档案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健全合同档案管理制度,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台账,县农业农村局(县农经站)每年应当开展对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业务指导。